第三十六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干部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实行中层干部职务任期制度。
中层干部每个任期为四年。
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一般不再担任同一职务。教学、科研单位中层行政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八条 中层干部任职时间从学校党委研究决定之日起计算。按有关章程或规定选举产生的干部,任职时间从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轮岗与回避
第三十九条 实行干部轮岗制度。轮岗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轮岗的;需要通过轮岗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因任期制规定需要轮岗的;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轮岗的;因其他原因需要轮岗的。
第四十条 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以上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或部门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四十一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及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二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期制年限规定且不宜交流轮岗的;
(二)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去现职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学校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
(七)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三条 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因问责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
中层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要求,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四十六条 加强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实行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一经发现,从严查处;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师生员工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省委组织部对我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江大学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办法》(长大发[2004]21号)和《中共长江大学委员会关于修改处科级干部任职年龄规定的通知》(长大发[2013]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