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实行定向竞岗的,每一职位参加竞岗人数应不少于3人;实行不定向竞岗的,实际参加竞岗人数与竞岗职位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1。达不到竞岗人数或比例要求的,应取消或按比例核减竞岗职位。
第二十四条 民主推荐,在参与竞争者中推荐合适人选。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确定。
第二十五条 能力素质测试、测评,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方式进行。任期届满、集中性调整干部时,能力素质测试、测评也可采取述职竞岗的方式进行。采取面试、述职竞岗方式进行能力素质测试、测评的,一般应组建由学校领导、中层干部和教师代表、外请专家参加的评委会(一般不少于11人),采取百分制量化计分。
采取不定向竞岗方式、参加竞岗人员较多时,可以先进行笔试并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竞岗人员与职位数5: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或述职竞岗)人员名单。
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民主推荐基础上,根据人选综合素质,确定一定比例人选直接进行面试(或述职竞岗)。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根据能力素质测试、测评成绩、民主推荐情况和竞岗人员的德才条件、人岗相适度,综合考虑,集体研究差额确定考察对象。其中,定向竞岗的,按照竞岗人员与职位数2:1的比例差额确定考察对象;实行不定向竞岗的,按照竞岗人员与职位数1.5:1的比例差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七条 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方法、程序等,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公开选聘
第二十八条 中层干部公开选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复审;
(三)能力素质测试、测评;
(四)确定考察对象,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组织考察;
(六)校党委讨论决定;
(七)履行任职手续。
第二十九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其中,实际参加竞聘人数应多于公开选聘职位数。
第三十条 公开选聘能力素质测试、测评,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方式进行。面试一般应组建由校领导、中层干部和教师代表、外请专家参加的评委会(一般不少于人11人,其中外请专家不少于1/3)。笔试、面试可采取百分制量化计分。
参加应聘人员较多时,可以先进行笔试并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应聘人员与职位数5: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第三十一条 校党委根据参加应聘人员能力素质测试、测评成绩的人岗相适情况,综合考虑个人道德条件、经历业绩等因素,集体研究差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三十二条 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考察工作,采取一定方式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第三十三条 校党委讨论决定的方法、程序等,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公开选聘非中国籍人员担任学校中层干部,必须上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四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在校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群众监督。公示日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五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本校干部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面向校外公开选聘的干部解除试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