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档案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延伸考察;
参加个别谈话的人员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干部和教职工代表(单位人数在15人以下的应全部参加)、其他有关人员。其中,考察中层正职拟任人选,还应听取校级干部的意见。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五)考察组向党委组织部汇报考察情况。
(六)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七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听取校纪委(监察处)的意见;考察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还需征求校党委统战部门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应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 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交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一)考察中发现或举报反映的问题没有查清的;
(二)校纪委(监察处)没有书面回复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发现问题未处理完毕的;
(四)干部档案查阅发现疑点未核实清楚的;
(五)按规定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部门意见,未经批复同意的。
第二十条 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对不能参加会议的人员,应事先或事后听取意见。
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由校党委主要负责人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汇报。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一介绍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考察及任免理由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等情况。
(二)会议讨论。党委常委进行充分讨论,对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三)进行表决。党委常委对拟任人选逐一进行表决,可以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等明确意见,但不得另提他人,也不得临时动议改变人选拟任岗位或职务。表决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结束后,由会议主持人现场公布表决结果,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复议程序按本条上述规定执行。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指定专人用专门记录本做好记录,如实记载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并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损毁或涂改。
第二十一条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学校党委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党委组织部同意;对拟越级提拔的人选,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章 竞争上岗
第二十二条 竞争上岗面向校内,采取定向竞岗或不定向竞岗的方式进行。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能力素质测试、测评
(四)民主推荐、组织考察;
(五)学校党委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任期届满、集中性调整干部时,可先进行干部任期考核(含民主测评),根据任期考核情况,结合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情况,经校党委研究,决定续聘干部和岗位,再对空缺岗位实行竞争上岗;也可对所有岗位全部实行竞争上岗,将任期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重新聘任的重要依据。